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后,有权向被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吗?

发布时间:2024-06-19 16:46:17浏览量:95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被告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该车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由南向北行驶,与由西向东的张某驾驶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张某以及车辆乘车人小张、小王、小赵、小李受伤。有关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担事故全部责任(醉酒驾驶、超速、不按交通信号灯行驶),张某、小张、小王、小赵、小李无责任。之后张某、小张、小王、小赵、小李五人提起诉讼,2024年1月,法院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告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张某、小张、小王、小赵、小李医疗费等费用,原告共支付赔偿款15余万元。因被告王某醉酒驾驶属于免赔情形,故原告取得对被告王某的追偿权。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5余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张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有关部门处理,认定王某承担全部责任,对此,法院予以确认。被告王某为其鲁****车辆在原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某保险公司已经实际全部履行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被告王某在保险期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致人损害的交通事故,因其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被告王某追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之规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法判决被告王某向原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15余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一、被保险人因醉酒、无证驾驶等违规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并致他人人身损害的,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承担何种保险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之规定,虽然被保险人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等违规驾驶行为导致交通事故,但法律为了保障交通事故受损害第三人的人身权、生命权、健康权,特别规定了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种情况下应注意,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一是应当限定在交强险赔偿限额范围以内;二是仅赔偿第三人所受到的人身损害如住院费等治疗费用,对于财产损害如车辆维护费等则不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内。

二、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根据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17号)第十五条第二款:“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之规定,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存在醉酒、无证驾驶等违规驾驶行为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是一种先行赔付责任,是一种先行垫付行为,最终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因违规驾驶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侵权人承担。因此,在此提醒广大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定要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否则因违规驾驶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即使已经购买了机动车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后,仍有权向违规驾驶人追偿,违规驾驶人才是最终的赔偿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