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继承的遗产已偿还债务为由主张不能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法院如何裁定?

发布时间:2024-03-04浏览量:

案情简介

王某与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赵某应给付王某借款8万元及利息,后该案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去世,其儿子小赵领取赵某基本养老账户内余额及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等合计7.8万元,其中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内余额为3.3万元。现申请执行人王某申请追加第三人小赵为本案被执行人。

小赵辩称,其已将领取的父亲遗产3.3万元用于偿还父亲生前债务,并提交偿还债务截图。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应否将小赵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

槐荫法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赵某死亡,小赵作为其继承人,在赵某去世后,小赵领取赵某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及一次性救济费等合计七万余元。小赵称将领取的父亲遗产3.3万元用于偿还债务,并提交偿还截图,王某对此不予认可。赵某去世后小赵已继承其遗产,故对于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小赵为被执行人,法院予以支持,小赵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赵某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为执行程序中的追加案件,至于继承人实际是否继承遗产以及继承了多少遗产等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在确定继承人偿还债务的范围时会予以审查。

最终,槐荫法院裁定追加小赵为本案被执行人,小赵应履行赵某在上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义务,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该义务承担责任。裁定作出后,小赵向济南中院申请复议,济南中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人小赵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执行裁定。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七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被执行人,由该继承人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被执行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被执行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继承人为被执行人。经审查裁定变更该继承人为被执行人后,执行法院会审查核实原被执行人的遗产情况以及继承人实际继承遗产的情况等,确定继承人应偿还债务的范围,不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小赵以继承的遗产已偿还债务为由,主张执行程序不能将其变更为被执行人,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一款  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自然人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受遗赠人或其他因该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遗产的主体为被执行人,在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