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26浏览量:
案 情 简 述
2022年6月,某法院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张甲、小姚名下房屋。
2022年12月30日,某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就该房屋进行评估后作出了评估报告。该报告载明:涉案房屋目前已出租给某公司,租用期限为十年,自2018年4月18日起算……房屋目前出租作办公使用。
2023年7月,某法院就该房屋在司法拍卖平台发布拍卖公告,公告载明了前述房屋带有租约情况,并附有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现状照片。
同月,张乙以48万余元的价格成功拍得该房屋,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之后,张乙认为法院拍卖公告披露的租约系虚假租约,不能对抗房屋所有权人,遂诉至法院,要求承租方某公司搬离涉案房屋并支付房屋非法占有期间的占用费。
案 件 审 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法院发布的拍卖公告中已经披露了涉案房屋带有租约的情况,且披露了租约的详细信息及房屋详情照片。同时,公告亦明确“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物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详细情况可向物业及相关部门了解,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故原告在竞拍涉案房屋时,对房屋存在租约是明知的,应当接受该种权利瑕疵。
被告某公司依据与被执行人张甲签订的租赁合同占有涉案房屋,系合法占有、有权占有。法院遂判决驳回原告张乙的诉讼请求。
该案宣判后,张乙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