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的规定,企业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仲裁申请。
失业人员可随时随地在网上申领。网上渠道有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全国统一入口,网址是:si.zwfw.mohrss.gov.cn。
微信、支付宝也可以申领,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进入首页,点击“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服务。还可以下载掌上12333APP,在“服务”栏目下,选择“失业保险”中的“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服务,也可以搜索服务名称,直接办理。
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到现场或通过网上申报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经办机构认定失业人员状态时,应通过内部经办信息系统比对及信息共享,核实用人单位已停止为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可确认,不得要求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失业登记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失业人员,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经办机构应予发放。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未出现依法应当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的,经办机构不得停发失业保险待遇。
也就是说,领取失业保险金不影响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个人身份缴纳养老保险费也不影响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
首先,用人单位应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否真的已经届满,是否存在延长或重新起算停工留薪期的情形。
其次,如果工伤职工不存在以上情形且停工留薪期已经届满,则用人单位应通知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注意的是,职工拒绝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后,配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是工伤职工的权利,也是义务。停工留薪期届满,工伤职工拒绝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其劳动能力是否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无法确定,不属于用人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按旷工处理。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当事人应保存好微信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当在法庭上,法官要求出示微信的原始载体、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可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展示登录所使用的账户名称。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逐一展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4、展示转账信息时,应点击通讯对话框中的聊天详情——查看转账记录,展示转账支付信息。
5、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在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
1、提供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个人信息界面包括微信头像、昵称、微信号、地区等信息,借助微信号不可更改的特点,证实聊天的对象是案件当事人。
2、提供完整的聊天记录。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必须完整不间断,不能只截取对自己有利的部分及删除部分聊天记录。
3、提供聊天记录截图时需整理、标注好相关信息。对提交的聊天记录应标注具体的日期及昵称代表的人物等。其中的图片及文档要另行打印具体内容,语音要转化成文字,视频要用光盘等存储设备保存。
2020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施行后,微信、微博等记录正式可以作为打官司的证据。
对于没签劳动合同的情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督总局、全国总工会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中规定: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工作证、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及其他劳动者证言等证据,确定事实劳动关系。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不需要。
《关于畅通失业保险关系跨省转移接续的通知》明确规定,参保失业人员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在最后参保地申请失业保险金及其他相关待遇,也可以选择回户籍地申领。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
目前,国家未对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时同步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退休职工养老金的计算,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年限和退休时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等因素有关,与是否领取失业保险金无关。
失业保险金每次最长可以领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如符合条件可继续申领失业保险金。
只要符合领金条件,可以随时申领,没有时间限制
答:双方又分居满一年,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答:若符合收养条件,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若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则不受是否有子女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答:要求退回打赏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答:胎儿有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六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1.时间节点
公告时间、拍卖开始和结束的时间、支付尾款的时间、异议时间。若错过时间节点,可能导致无法顺利参拍或影响竞买人成功竞得拍品以及自身权利救济等,因此需特别注意。
2.银行账户
拍品竞拍成功后,除保证金以外的成交余款需由买受人自行转入法院账户,法院采用“一案一账户”,户名均为执行法院,但户号均不同。因此,买受人需特别注意公告中的银行账户,避免转入他案账户从而影响法院对竞买付款结清的认定。
3.是否有瑕疵说明
法拍品一般以实物现状为准,如拍卖公告中有瑕疵说明,买受人在竞拍成功后发现与预期不符的,将无法就此主张悔拍。
4.是否可以看样,看样的时间和地点
有拍卖辅助机构的,竞买人可联系拍辅机构预约看样,无拍辅的,竞买人则可联系法院或公告下方的咨询人预约看样。
5.特殊拍品的特别政策说明
如法拍房的限购政策、权利限制情况等,均会在拍卖公告中予以说明。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被法院依法查封、扣押、冻结的各类财产,包括不动产(如房产、地产)、动产(如车辆、游艇、飞机、古董、字画及其他各类物品)和财产性权益(如股权),原则上都应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进行处置。
原则上不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具有必要性的,可以支持劳动者的请求,由用人单位承担该部分费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一般来说,制定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药品目录、住院服务标准时已经考虑了工伤职工治愈的基本需求,能满足工伤职工的治疗需要。在治疗过程中,工伤医疗机构一般会向工伤职工进行说明,未经用人单位同意,工伤职工自行选择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方案所产生的费用,在用人单位已履行缴纳工伤保险义务的前提下,再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明显加重了用人单位的义务。但是,用人单位同意或者认可超出目录范围的治疗的,应该由用人单位负担该部分费用。
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本质上看,劳动合同仍然是合同,应当遵循合同的一般原则和价值取向。劳动合同的实质内核仍然表现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在建筑领域中,无论包工头与发包方之间的发包关系是合法的还是非法的,发包方与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之间不存在自愿协商的过程,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致意思表示,发包方不知道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农民工属于何种工种、年龄等基本情况,因此双方不可能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虽然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农民工在工作期间受伤的,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由具有用工资质的承包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具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将建筑工程发包给自己的内部职工,其内部职工又以建筑企业的名义招用农民工,并且农民工有理由相信自己是被建筑企业所聘用,而不是被包工头所聘用,则此时可以按照表见代理原则,将建筑企业内部职工招用农民工的行为视为具有用工资质的建筑企业的招用行为,劳动者自用工之日起与建筑企业建立劳动关系。
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职工退休年龄是法律规定的职工在一定的年龄之后不应当继续从事工作,而应该退出岗位的年龄。一般情况下,国家法定企业职工退休年龄为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对于劳动者年满退休年龄后,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问题,分两步予以判断。一是查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后是否享受基本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人员发生用工争议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其与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原因。此种情形下认定为劳务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也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制度的目的。二是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对于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要区分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前就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并且持续工作到年满退休年龄之后,但一直没有办理退休手续、不能领取退休金的,如果发生用工争议,符合劳动关系标准的,应认定双方之间为劳动关系;另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在达到退休年龄之后才到用人单位工作,虽然没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但其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的是劳务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1.“两卡”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向他人出租、出售银行卡(含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手机卡(含流量卡、物联网卡等),用于接收、转移信息网络犯罪相关款项的行为。帮信案件中,绝大多数为“两卡”类案件。
2.“跑分”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登录特定平台为网络犯罪团伙提供转账帮助从而将赃款“洗白”的行为。
3.“吸粉”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他人提供推广帮助,以“刷单”“抢红包”“投资指导”“特殊服务”等名义邀请被害人进群或下载APP,后由电信诈骗团伙对被害人实施诈骗的行为。
4.“技术”类
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通过架设虚拟拨号设备(VOIP、GOIP、多卡宝、络漫宝等)、开发网络程序、制作运营网站等方式提供技术支持的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帮助对象(即“上家”)实施的犯罪行为可以确认,即使被帮助对象尚未到案、尚未依法裁判或者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原因依法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影响认定帮信行为人构成犯罪。
帮信罪全称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为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罪名,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与电信诈骗等网络犯罪联系紧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法律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