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3-12-11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在某汽车租赁公司的居中斡旋下,男子张某与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购买该公司奔驰A200L运动轿车时尚型一辆,购买价为219800元。
随后,某汽车租赁公司与张某在该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双方约定,由某汽车租赁公司为张某购买该车辆,购买价为219800元,并回租给张某使用。租金总额包括融资成本及融资费用总额为255945元,租期48期,每期租金3456元。租金支付方式为委托扣款,滞纳金为自逾期之日起每日支付逾期付款额的万分之五。
2021年5月起,张某开始每月按期支付租金。2022年11月,在支付了18期租金共计62217元之后,张某未再支付租金。某汽车租赁公司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23年4月将对方起诉至邵阳县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剩余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204561元,并判令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对此,张某很是不解,他辩称:双方属于贷款买车的关系,对该车是分期付款,自己已经支付了18期贷款,现在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支付后面尚未到期的数期贷款,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邵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方通过承租方(买方)的指定向卖方(第三方)购买租赁物供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交纳租金的合同。本案中,某汽车租赁公司和张某签订《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约定了租金总额、租期、违约责任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某要支付完48期租金总额255945元之后,才能真正意义上完全拥有该奔驰汽车。如果张某拖欠租金出现违约,某汽车租赁公司收不到后期租金,则可对该汽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此外,某汽车租赁公司主张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按期交纳租金)、支付违约金,支付全部剩余租金。法院认为张某陈述其没有收到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款项的通知,某汽车租赁公司亦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要求被告在合理期限内纠正其违约行为和或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二条,承租人只有被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到期租金的,出租人才能请求支付全部租金,故法院仅支持某汽车租赁公司要求张某支付已到期欠付的租金和滞纳金的部分主张。
从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在法庭上的陈述来看,张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的《融资租赁与保证合同》真实有效,且双方并不愿意解除该合同,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张某支付某汽车租赁公司已到期租金、滞纳金、律师费等共计35028元,某汽车租赁公司对该奔驰轿车的拍卖、变卖、折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法官说法
汽车融资租赁是一种新型的购车模式,购车者先以租车的方式使用汽车,每月向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支付租金,直到付清合同中双方达成的金额或者达到一定期限后,车辆所有权经登记才从租赁公司过户至购车者个人名下。其优势在于首付低,对信用资质的审核标准也比较低,但存在所有权和使用权分离、可能无法过户、违约救济难保障等风险。
消费者购车的时候,业务人员可能使用分期、月供这些词汇来进行宣传,消费者一定要分清“贷款买车”和“融资租车”概念,在能力范围内消费,选择正规的汽车销售企业进行购买,在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避免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