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1浏览量: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梁女士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由该保险公司为梁女士在某银行的贷款提供保证。
保险单载明
■ 被保险人为该银行,贷款金额5万元,保险费3.7万余元,每月保费约1030元。
■ 保险期间自个人贷款合同项下贷款发放之日起,至清偿全部贷款本息之日止。
■ 保险金额即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为5.5万元。
▲ 特别约定:如因投保人逾期偿还借款达到一定期间,保险人理赔后,投保人须支付每日0.06%的滞纳金,自保险人理赔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赔付之日止。
投保后,梁女士向该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期间36个月,执行利率7.12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
2019年10月,该银行向梁女士发放了案涉贷款。
2019年11月至2021年11月,梁女士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并支付保险费,共25期,总金额约6.4万元。
因梁女士未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银行遂向保险公司索赔,2022年3月,保险公司代梁女士偿还欠款本息共计1.6万元。银行同意将其对梁女士追偿的全部权益转让给保险公司。
后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梁女士支付前述代偿款1.6万元、未付保险费及违约金,以赔偿款和未付保险费之和2.8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自2022年3月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
一审法院判令梁女士向保险公司支付代偿款1.6万余元、未付保费2500元及相应违约金。
梁女士上诉后,二审法院改判梁女士仅需向保险公司返还赔偿款5928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损失,驳回保险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评 析
在借款人逾期清偿贷款且保险公司代为偿还后,保险公司有权依照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保险单的约定向借款人追偿。但实践中,在保险公司要求借款人全额赔偿其代偿款并支付逾期未付保险费、违约金等项目时,借款人常常以其实际承担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用、服务费、手续费等综合贷款成本畸高为由,要求法院予以调整。对此,存在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
根据契约严守原则,因保证保险合同系投保人(借款人)与保险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
在保险公司已代为偿还欠款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约定,要求投保人支付全部代偿款、逾期保费及违约金等项目,应依法予以支持。
另一种观点认为
借款人支付的借款利息及保险费应视为其取得借款的综合融资成本,如综合融资成本过高,人民法院应予以适当调整。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该综合融资成本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较为妥当。
本案中,保险公司代偿剩余借款本息的日期为2022年3月1日,以5万元为基数,按照贷款发放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即16.8%计算:
2019年10月11日—2022年3月1日
借款本息之和:70346元
梁女士已支付:64418元
差额:5928元
梁女士应将差额5928元支付给保险公司。现保险公司要求梁女士支付垫付款1.6万元及逾期保费等项目,已超过案涉借款的合理的融资成本,不予支持。
我们认为 >>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中,借款人支付的利息、保险费等费用是否存在上限,目前法律、司法解释等均未作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虽然保证保险费率没有刚性监管标准,但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借款利息、保费、其他费用(包括助贷机构服务费、催收费、手续费等)以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等,均可视为借款人的综合融资成本。
保证保险的存在,虽然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贷款人在不符合银行贷款审批条件情况下,通过购买保证保险的方式获取贷款、解决资金短缺的需求,但在审判实践中,综合融资成本过高也成为投保人、借款人在诉讼过程中抗辩的主要理由。
以本案中该保险公司个人信用贷款保证保险业务为例——
贷款金额为5万元,贷款期限3年。
借款人每月需偿还的借款本息约为1500元,每月支出的保险费约为1030元。
借款人严格按照保证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为取得5万元的银行贷款,将支付本金、利息、保险费等各项费用超过9.27万元。
据此,人民法院在依法判令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加强对借款人信用约束的同时,也要发挥司法的矫正功能,合理平衡贷款人、保险人、其他助贷机构、借款人、担保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推动保证保险业务规范发展。
至于调整的标准,我们认为,借款人以其实际承担的贷款利息、保险费用、服务费、手续费等综合贷款成本已经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由,请求按照四倍标准按比例相应降低贷款人、保险人及其他助贷机构收取的利息和费率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在此也提醒保险公司及金融机构,在合作开展融资性保证保险业务时,应注意规范合作,合理确定保险费率、借款利率等标准,避免因借款人综合融资成本畸高而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