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8-07浏览量:
案情简介
李先生计划健身,便与某健身房签订《健身购课协议》,并支付了课程费用12300元。协议约定,会员如有因自身身体健康原因(如身体疾病、备孕、怀孕、身体不适等)要求退课、退款的,须承担未使用课程金额30%的违约金,如不承担违约金,健身房则不予办理退课。
协议签订后不久,李先生不小心摔伤导致手腕骨折,需要治疗休养。见长时间内可能都没有机会去健身锻炼,李先生便想退课,于是与健身房协商退课、退款事宜。
李先生认为自从购课后,一次都没有到健身房消费过,健身房应当退还全部课程费用,健身房则表示同意退课,但李先生是出于个人原因,应当按照约定支付课程总价30%的违约金。
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健身房解除协议并全额退款。
法院审理
本案中,双方对解除合同并无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违约金额如何计算。
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了退课、退款规则和违约方的违约责任,符合正常的商业经营模式。
但值得注意的是,《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本案中健身房一次性预收了12300元的健身服务费用,超出了5000元的限额,违反了上述规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66条 第2款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27条 第1、2款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作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经营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含其他预收款凭证)的,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五千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发行单用途预付卡的,单张限额不得超过一千元。预付卡不得设定有效期。
因此,健身房一次性预收的费用不应作为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原告在5000元预付款的限额内承担违约责任,超出5000元的部分,健身房应当退还。结合协议中所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为30%,综合考虑原告的违约行为给健身房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健身房本应在该合同中获得的预期利润等因素,该比例并无明显不当。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健身房按照5000元的30%即1500元收取违约金,剩余的10800元退还给原告李先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