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吗?新《公司法》中股东知情权要点解析

发布时间:2024-08-14浏览量:

案情回顾

陈先生是某公司股东。2024年1月4日,陈先生通过EMS邮件方式向该公司邮寄律师函,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并查阅相关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该公司未同意。

陈先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

01、要求判令该公司提供2004年11月1日至今的公司章程(含修正案)、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供陈先生及委托的律师、会计师进行查阅、复制。

02、要求判令该公司向陈先生提供2004年11月1日至今的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供陈先生及委托的律师、会计师进行查阅、复制。

一审法院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陈先生作为该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对陈先生查阅、复制该公司2004年11月1日起至今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账簿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因股东知情权的范围不包含会计凭证,一审法院对陈先生查阅该公司会计凭证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陈先生提出上诉请求判令其可以查阅该公司会计凭证。

二审法院裁判结果

天津三中院经审理认为,会计账簿是以会计凭证为依据对全部经济业务进行全面、系统、连续、分类的记录和核算的簿籍。而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或者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是登记账簿的依据。

本案一审审理时

一审法院对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年修正)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二审期间新《公司法》已施行,其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增加了股东可以查阅公司会计凭证的内容。

虽然陈先生要求查阅某公司会计凭证及双方发生民事纠纷是在新《公司法》施行前,但因新《公司法》全文已于2023年底向全社会公布,陈先生于2024年3月21日提出本案之诉,该公司对陈先生可查阅公司会计凭证已有合理预期。因会计凭证是会计账簿的基础,陈先生主张查阅会计凭证是其作为公司股东的权利,且不损害该公司现有合法权益。

最终,天津三中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陈先生查阅该公司会计凭证的主张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年修订)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第二款  公司法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公司法更有利于实现其立法目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一)公司法施行前,公司的股东会召集程序不当,未被通知参加会议的股东自决议作出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公司法施行前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依法确认不成立,对公司根据该决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法律关系效力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三)公司法施行前,股东以债权出资,因出资方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公司法施行前,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因股权转让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公司法施行前,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减少注册资本造成公司损失,因损害赔偿责任发生争议的,分别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六)公司法施行前作出利润分配决议,因利润分配时限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

(七)公司法施行前,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股东对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数量发生争议的,适用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以案说法

股东知情权是法律赋予股东知悉公司情况的权利,也是股东其他权利得以实现的前提和基础。今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公司法》进一步扩展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有限公司股东的知情权有哪些变化吧!

01、扩大股东查阅材料范围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可查阅、复制的材料范围由原来的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增加了股东名册。而股东名册需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编号;取得和丧失股东资格的日期。可查阅、复制股东名册意味着可以更全面地掌握同为公司股东的其他人的身份情况以及出资情况等,更方便在出现抽逃出资等情形时维护公司以及股东自身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股东可查阅范围也新增了“会计凭证”。根据《会计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会计凭证是记录交易或事项、明确经济责任和据此登记账簿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证明,如有造假等情形,属于犯罪行为。新《公司法》明确了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时可以查阅、复制的材料包括“会计凭证”,意味着法律对于股东的保护更进一步,也解决了因为原《公司法》没有明确“会计凭证”是否属于可查阅、复制范围引起的争议。

02、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扩展到全资子公司

考虑到实践中有很多股东与实际经营业务的公司之间采取了间接持股的方式,即股东直接持股的母公司主要进行股权控制,而开展实际业务的往往是子公司。新《公司法》为强化对股东的保护,允许母公司的股东直接对全资子公司行使知情权。

03、行使方式更加便捷

允许股东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

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但需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原《公司法》对于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时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设置了必要条件,就是必须股东本人在场的情况下,且中介机构仅能是辅助。但新《公司法》直接明确了股东因行使“股东知情权”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查阅、复制相关材料,为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提供了更为便捷的方式,且更能确保“股东知情权”的合理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