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中的10个关键期限,建议收藏

发布时间:2024-10-28浏览量:

正  文

01  案件的执结期限:6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执行法院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02  申请执行的时效期:2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246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期间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21条规定,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债务人负有不作为义务的,从债务人违反不作为义务之日起计算。

03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480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10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6条的规定,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

(1)转让、出租财产;

(2)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

(3)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

(4)支出大额资金;

(5)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

04  通知申请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3日内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的,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法院应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5条)。

05  法院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法院执行立案后,法院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2条)。承办人员确定后,法院要以适当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

06  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7条的规定,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法院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07  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8条的规定,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法院的指定期限履行协助执行义务。

08  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

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9条、第11条的规定,法院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法院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09  听证的期限:10日内

另,提出审理处理意见的期限:5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对执行异议的审查需进行听证的,合议庭应当在决定听证后10日内组织异议人、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听证。承办人应当在听证结束后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10  法律文书的审批期限:7日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12条的规定,执行措施的实施及执行法律文书的制作需报经审批的,相关负责人应当在7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上述期限基本是指一般情况下,当然也有特殊情况,下列几种“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1)公告送达执行法律文书的期间,主要是指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难以送达的,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2)暂缓执行的期间,主要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和暂缓执行的期限。如果担保有期限,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的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3)中止执行的期间;

(4)就法律适用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的期间;

(5)与其他法院发生执行争议,报请共同上级法院协调处理的期间。